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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诉朱某某、临城县平安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陈某某
张某某
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临城县平安运输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审判员
起草人
签发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农民。
原告张某某,学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农民。
被告临城县平安运输队。
负责人耿东海,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南段东侧。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地址:邢台市中华大街16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临城县平安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9.8元,减半收取5169.9元,由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9.8元,减半收取5169.9元,由原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米彦秋

书记员:赵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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