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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飚与褚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飚,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林,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国强,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飚诉被告褚国强、第三人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飚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飚负担。
  

审判员:黄  澄

书记员:何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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