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召,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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