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香琴,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召,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英,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香琴与被告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香琴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香琴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英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香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香琴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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