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高金,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学增,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照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负责人:唐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高金与被告郭学增、被告上海至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学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学增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高金撤回对被告郭学增的起诉。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方倩竹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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