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鸣,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葛瑞芳,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梦怡,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敦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伟,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方晨、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贻庆街28乙弄3号。
被告:葛晨珏,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鸣、葛瑞芳、张梦怡与被告葛伟、方晨、葛晨珏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鸣、葛瑞芳、张梦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上海市黄浦区贻庆街28弄乙弄3号房屋总征收利益归三原告共同所有,总征收利益中包括嘉定区嘉定城北0118-07地块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货币补偿2,158,391.60元。
经查,嘉定区嘉定城北0118-07地块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目前均尚属期房。
本院认为,涉讼的嘉定区嘉定城北0118-07地块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期房。鉴于上述房屋尚未实际取得,而设计面积、位置等可能与实际交房有差异,属于不确定状态,致使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实际补偿利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不宜进行分割,当事人可在该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鸣、葛瑞芳、张梦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歆蕊
书记员:王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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