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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盗窃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鹏,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鹏,听取了被告人张鹏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鹏回到新乡市红旗区城关新村西区8号租房处,发现该户户主刘某某家中无人且房门未锁,遂入户将刘某某放置在柜子内的黄金手镯1个(足金,39.05克)、黄金吊坠1个(足金,6.17克)、黄金项链1条(足金,6.69克)、黄金戒指1枚(足金,6.2克)、黄金手链1条(足金,5.39克)、黄金耳环2个(足金,1.99克、2.04克)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饰品价格认定合计29240.6元。

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鹏的照片、户籍信息,案发现场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姬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张鹏的供述与辩解;

6.新乡市红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南省中地大珠宝玉石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鉴定评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张鹏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鹏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鹏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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