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志龙,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张鹏程与张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鹏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龙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张鹏程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志龙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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