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黎黎,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方莉,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XXX弄XXX号XXX层A—1室。
原告张黎黎诉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黎黎的委托代理人方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黎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停止侵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原告购买高铁票准备出行时被告知原告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原告经多方查询,才知道自己是被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被告多起诉讼致使原告成为“失信人”。2018年4月28日,原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取被告工商登记内档,发现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提交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中署名“张黎黎”为虚假签名,原告完全不知情,原告未同意或签署过任何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材料,而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6月3日依据该份虚假申报资料签发了准予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登记通知书。原告既非被告股东或董事,更未参与被告任何运营管理,被告将原告变更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张黎黎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工商登记资料、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车票购买查询结果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2日,被告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其中一栏变更内容为企业法人由张慧勋变更为张黎黎,申请人声明一栏法定代表人签名为“张黎黎”。2015年6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通知被告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准予上述变更登记。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声明一栏法定代表人签名“张黎黎”是否为原告所写进行鉴定,本院准许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需检的“张黎黎”签名不是张黎黎所写。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可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未经原告同意并冒用原告姓名(虚假签名的手段),取得了相关变更登记,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但撤销相关工商登记,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黎黎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张黎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周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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