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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无业。2010年8月13日自动投案,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继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郭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晚,被告人张龙在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本市雁塔区东八里村熔点读书社麻将馆打牌时,与王某1发生争执,张龙持凳子将王某1打伤。同月3日凌晨1时许,张龙纠集他人在东八里村向南50米处与王某1等人相遇,张龙持刀将被害人王某1面部、右上肢、背部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龙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
另经查明,被害人王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张龙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3、证人王某2、孙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龙的供述;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龙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另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张龙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兰喆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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