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1,女,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吴某1,男,194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吴2,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吴3,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女,195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2,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倪某某、张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4,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某5,女,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1、吴某1、吴2、吴3与被告倪某某、张2、吴4、吴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1、吴某1、吴2、吴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18年11月30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1、吴某1、吴2、吴3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建华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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