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1,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某2,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4,女,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5,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1、张某2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1、张某2撤诉。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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