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1,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某2,女,194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申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女,195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1与被告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1于2019年11月08日提出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 啸
书记员:杨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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