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1,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清(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健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张某3,女,193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系被告张某3女儿),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4,男,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原告张1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1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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