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1与张某2、张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1,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清(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健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张某3,女,193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系被告张某3女儿),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4,男,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原告张1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1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