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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1,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南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力尔,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龚力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对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持有的NewheightHoldingsLtd.共计7733股期权可获利益进行分割;2、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1药网的期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持有NewheightHoldingsLtd.及1药网期权,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原告不知上述财产,故在离婚时未予以处理,
  被告张某2辩称,被告持有的NewheightHoldingsLtd.的期权在离婚时即不复存在,早已行权完毕,1药网的期权原告是知情的,2018年2月1日双方在法庭的调解,是在核实双方名下财产的前提下,做出了“其余各自名下及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今后无涉”的约定,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不存在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9日生育一子,2018年2月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8)沪0107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所载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张1共同生活,被告张某2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同时将婚内两套房产、车辆进行分割,张某2一次性支付张1260万元财产折价款,另外第八条约定:“其余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今后无涉”。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本着自愿、公平原则一并协商处理,原、被告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婚姻案件是复合之诉,从双方达成的协议来看,双方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贯穿于利益分配之中,说明双方做了较为周全的考量,其中调解主文第八条“其余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应理解为双方自愿将已经查实及未经查实的夫妻财产作出概括性的处理意见,现原告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有隐匿财产行为,故原告所诉,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张1要求分割被告持有的NewheightHoldingsLtd.及一药网期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6.5元,由原告张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敏

书记员:谢昺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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