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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汤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XX,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汤XX,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XX,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汤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纪照洪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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