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汤XX,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朱XX,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汤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纪照洪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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