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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张×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克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证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R58674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克东县东苑小区西门北侧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徐××撞上,造成徐××头部受重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撞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张××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张××的量刑建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刘永洁
审判员:朱丽冬

书记员: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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