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弭志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弭志富
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刘子龙

原告弭志富。
委托代理人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某区。
负责人王爱平,该支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刘子龙,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弭志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弭志富的委托代理人刘亚群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弭志富作为冀B×××××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保险权益归其享有已经所有人和被保险人滦县金盛运输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且被告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亦无异议,故原告应当享有被保险人权益。对于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公估费是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事故车辆超载及车损估价过高等其他辩论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弭志富保险金人民币884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弭志富作为冀B×××××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保险权益归其享有已经所有人和被保险人滦县金盛运输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且被告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亦无异议,故原告应当享有被保险人权益。对于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公估费是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事故车辆超载及车损估价过高等其他辩论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弭志富保险金人民币884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学龙

书记员: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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