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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仁民与上海超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陈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强仁民,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良,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海,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上海超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源,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仁民与被告陈超海、上海超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超海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鉴于被告所涉刑事案件,被告陈超海不能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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