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仁民,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良,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海,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上海超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源,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仁民与被告陈超海、上海超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超海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鉴于被告所涉刑事案件,被告陈超海不能参加诉讼,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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