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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文明与陶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强文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海忠,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强文明与被告陶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文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被告陶海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陶海忠、强文明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乐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5日,强文明与陶海忠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陶海忠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乐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强文明,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20,200元,并约定了付款及交房时间,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等约定。根据约定强文明已经向陶海忠支付房款3,000,000元,故强文明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陶海忠辩称,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强文明系陶海忠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系争房屋,建筑面积97.72平方米,类型为公寓,目前登记在陶海忠名下。
  2018年11月5日,强文明(乙方)与陶海忠(甲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通过上海好年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沪(2016)青字不动产权第009959号,位置青浦区徐泾镇乐爱路XXX弄XXX号XXX室。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420,200元。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本协议当天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计五万元整。乙方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甲方人民币叁佰万整(包含五万元定金)。甲、乙双方过户当天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肆拾贰万零贰佰元整。
  2018年11月5日,强文明向陶海忠支付系争房屋定金50,000元;2018年11月21日,强文明向陶海忠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1,400,000元;2018年11月22日,强文明向陶海忠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700,000元;2018年11月23日,强文明向陶海忠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850,000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强文明、陶海忠的陈述,强文明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强文明与陶海忠就系争房屋的买卖达成合意,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强文明与陶海忠就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乐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34,161.60元,减半收取计17,080.80元,由强文明、陶海忠各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陶海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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