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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盗窃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79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户籍地址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住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北区**幢**单元**室。2013年8月10日因猥亵他人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3日因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7日因偷拍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公寓三楼走廊窗户外的晾衣绳子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四条内裤窃走。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两条黑色女式内裤价值人民币40元。

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门口晾衣竹竿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袁某某晾在此处的一条内裤窃走。

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门口晾衣竹竿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袁某某晾在此处的一条内裤窃走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西门口的晾衣竹竿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晾在此处的一条内裤窃走。

2019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西门口的晾衣竹竿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晾在此处的一条内裤窃走。

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门口的晾衣绳子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某晾在此处的两条内裤窃走。

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东门口处,欲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晾晒在此处的衣物,被刘某某发现后逃跑,未窃得物品。

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强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号门口晾衣绳子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某晾在此处的三条内裤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

2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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