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某某
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强某某,工人。
被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兰太宝,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某、被告村委员主任兰太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交付购楼款,被告在收到购楼款数年后,违反合同义务未交付房屋,应当返还购楼款。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574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交付购楼款,被告在收到购楼款数年后,违反合同义务未交付房屋,应当返还购楼款。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574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郭晓霞
审判员:孙秀荣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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