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造民
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王某占
原告:强造民。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占。
原告强造民与被告王某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造民的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占经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造民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王某占从河北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4日止。
借款到期后,河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强造民,用以抵消欠原告的借款,该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占与佳农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3%。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之后佳农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强造民,并通知了被告王某占。
被告王某占偿还利息到2014年6月4日,之后本息未还。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占向佳农借款,有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佳农公司将该笔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应以月息2%计算为宜。
被告王某占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强造民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某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占向佳农借款,有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佳农公司将该笔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应以月息2%计算为宜。
被告王某占经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强造民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某占负担。
审判长:王云峰
书记员:张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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