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归根余,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妹珠,女,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归冬弟,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归冬梅,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静,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沈春明,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敏。
第三人:沈归紫薇,女,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实际经营所在地上海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归根余、刘妹珠、归冬弟、归冬梅与被告杨文静,第三人沈春明、沈归紫薇、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原告归根余、刘妹珠、归冬弟、归冬梅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归根余、刘妹珠、归冬弟、归冬梅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归根余、刘妹珠、归冬弟、归冬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归根余、刘妹珠、归冬弟、归冬梅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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