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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帝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启模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ERNARDUSJOANNESTHEODORUSPOPP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帝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程启模,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郑昕,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申请人:丁狄霞,女,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帝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启模、郑昕、丁狄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帝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启模、郑昕、丁狄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20.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帝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启模、郑昕、丁狄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20.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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