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上芝,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顾清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女。
原告彭上芝与被告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上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范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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