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严桃,女,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曹尚立,男,1980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被申请人:上海紫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尚立,执行董事。
申请人彭严桃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曹尚立、上海紫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210,566.67元并以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尚立、上海紫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0,5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72元,由申请人彭严桃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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