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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丽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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