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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京启与上海欣欣果蔬专业合作社、施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京启,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国,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欣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爱国。
  被告:施爱国,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彭京启与被告上海欣欣果蔬专业合作社、施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京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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