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法定代表人:袁志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荣,肃宁县肃宁镇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安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公理。
委托代理人:尚素欣,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赵云。
委托代理人:李安全。
上诉人河北云河皮草有限公司、李安全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2)肃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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