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周某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何邦钦,男,1976年6月20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国际一花园XXX号XXX室。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周某如与被告魏某某、马某某、何邦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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