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友德,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虎,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申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军。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友德与被告李志虎、上海申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友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友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邢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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