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团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飞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甲。
原告彭团源与被告吉安飞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吉安飞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