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昶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坤与被告上海昶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需查明被告的转租行为是否得到涉案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涉案房屋产权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在本院(2018)沪0112民初15691号案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8)沪0112民初15691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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