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娟娟,女,199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才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泊宝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召其,总经理。
被告:董召其,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际卿,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娟娟诉被告上海泊宝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召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彭娟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娟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彭娟娟负担。
审判员:俞 波
书记员:卞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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