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宏文与蒙某某、董文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宏文。
被告蒙某某。
被告董文彬。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翠芝,该公司职员。

原告彭宏文与被告蒙某某、董文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宏文,被告蒙某某,被告董文彬的委托代理人田小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翠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22时许,蒙某某酒后驾驶董文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五菱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口市宣化区跃进街一瓷家属院路段驶入逆行时,将行人段淑琴(另案原告)撞倒后,又与彭宏文驾驶的冀G×××××号
奇瑞轿车(出租车)相撞,造成段淑琴和彭宏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宣化区交警大队认定,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彭宏文被送往张家口市宣化区医院住院治疗,彭宏文的伤情经诊断为:1、外伤后头痛;2、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7月4日出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4625.42元。因此次事故彭宏文花去停车费350元,施救费500元,汽车修理费12275元。另查,蒙某某给付彭宏文现金6400元,段淑琴的医疗费为68463.5元。事发当天,蒙某某在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系董文彬雇佣的司机,董文彬是立邦漆店的销售负责人,事发前其给客户送油漆,因天色晚了,客户留其吃饭,其酒后驾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董文彬称肇事车辆系借给蒙某某使用,提供的证据为1、刘冬梅当庭证言,证实董文彬与蒙某某是亲戚关系,董文彬将肇事车辆在2014年上半年就借给蒙某某给立邦油漆店送货。2、田方的证明,证实董文彬将肇事车辆已借给了蒙某某。董文彬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项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彭宏文的陈述,被告蒙某某、董文彬、保险公司的答辩,彭宏文提供的宣化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张家口市宣化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药费清单、药费收据,停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汽车修理费发票、蒙某某在交警队做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宣化公安交警大队已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宏文、段淑琴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董文彬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蒙某某系酒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宏文、段淑琴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免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董文彬称系将车辆借给蒙某某使用,提供了刘冬梅的证言和田方的证明,二人均在立邦油漆店工作,而董文彬又是立邦油漆店的负责人,故二人证言的真实性较低,而蒙某某在交警队所做笔录,承认是董文彬雇佣的司机,事发前是给客户送油漆,该笔录是事发后一个小时做的,可信性较高,故本院认定董文彬与蒙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董文彬称肇事车辆系借给蒙某某使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蒙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董文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蒙某某酒后开车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存在严重过错,蒙某某应与董文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宏文要求赔偿医疗费4835.42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财产损失12275元,停车费350元,施救费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彭宏文要求赔付交通费423元,可酌情支持其200元。彭宏文要求赔付误工费5000元,彭宏文系出租车驾驶员,因其受伤住院和维修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停运期间的误工费可酌情考虑10天,每天250元,计2500元。彭宏文要求赔偿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10元,无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彭宏文和段淑琴受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彭宏文和段淑琴的损失按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董文彬负责赔偿。首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彭宏文医疗费4835.42元中的659.69元,段淑琴医疗费68463.5元中的9340.3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彭宏文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停车费350元、施救费500元,计355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彭宏文车辆维修费12275元中的2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彭宏文后,剩余医疗费4175.73元和维修费用10275元,两项共计14450.73元,由董文彬赔偿,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彭宏文医疗费659.69元、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停车费350元、施救费500元、维修费2000元,以上计6209.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此款可直接汇入彭宏文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04×××80内);
二、董文彬赔偿彭宏文医疗费、维修费14450.73元,扣除蒙某某已给付的6400元,剩余8050.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蒙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4元,彭宏文负担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52元(此款亦可直接汇入彭宏文账户内),董文彬负担68元,蒙某某对董文彬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