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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家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以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且需与该案保单的投保人协调索赔事宜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杏春

书记员:黄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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