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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巧华与上海飞德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巧华,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慧,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童,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君。
  原告彭巧华与被告上海飞德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巧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巧华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阮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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