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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华与吴红兵、杨新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建华,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巍,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兵,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杨新卫,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建华与吴红兵、杨新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及鉴定费人民币41,250元,由原告彭建华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张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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