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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祥与席主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德祥,男,1961年2月2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主胜,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德祥诉被告席主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彭德祥诉称,2013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XXX号土地;租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第一年至第五年期间遇到政府拆迁,被告按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金额100%赔偿给原告。2016年7月初,上述土地遇拆迁,原、被告约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76,140元。据原告所知,被告已获取动迁款,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其谎称尚未获取,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席主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席主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席主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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