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方术,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原告彭方术诉被告上海平荣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方术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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