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旭,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惠明,董事长。
被告:上海利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勇,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彭旭诉被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及上海利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旭诉被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及上海利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大林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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