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春花,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黄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小红。
被申请人:顾小红,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彭春花与被申请人上海黄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顾小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春花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黄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顾小红名下价值1,179,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彭春花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黄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顾小红银行存款1,1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彭春花名下(与彭某某共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XXX弄XXX号XXX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彭春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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