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晖,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耀瀛,男,1963年7月4日出生。
原告彭晖与被告张耀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彭晖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水果麦片,共计货款75.6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付款之后,被告仅发出了部分货物,之后,被告向原告承诺将返还原告货款,但被告仅返还部分货款,至今尚余189,957元的货款未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提供的户籍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向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原告提供的户籍信息上的户籍地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南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无人实际居住,仅是公安机关挂户口所用的地址,属于南翔镇公共户口。后经查询,确认被告张耀瀛系加拿大国籍,其早已持有加拿大护照。因此,被告住所地并非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关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货物由日本发出,原告派人在香港收货,而现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原告系接收货币方,故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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