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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月英、柴杰与柴似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彭月英,女,193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柴杰,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似宜,女,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月英、柴杰与被告柴似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月英、柴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月英、柴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月英、柴杰撤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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