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似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柴某与被告柴似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柴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柴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柴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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