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杰,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鹏,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华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漕河泾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嵩。
原告彭杰与被告英华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彭杰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杰撤诉。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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