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凤飞,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周桥村中新队新塘浜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某诉被申请人高某某、第三人高凤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