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执检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10482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汝州市****,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4年8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汝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后,于2018年6月19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伊川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寄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黑色别克轿车沿官温线行驶至汝州市****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路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阳
王童瑶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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