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号牌的小型汽车,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5、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查获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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