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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镇徐某某家里吃乔迁饭,在吃饭的期间喝了一杯白酒,16时许,彭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镇返回**镇**村家里,17时54分许,行驶至修水**镇**村**组路段,与被害人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冷某某轻伤二级。

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彭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为223.5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获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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