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2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德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是佛山市某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因公司经营不善,彭某某于2019年6月、7月、8月等3个月拖欠公司员工林某某等13名员工工资合计124268元人民币。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开始去向不明。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通知彭某某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10月16日,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林某某等员工2019年6月至8月份工资,但截至2019年10月21日,彭某某仍未出现配合调查,也未履行上述限改指令,并于2019年10月份跑回老家且更换了联系电话,存在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其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前妻赖某某在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下,支付了13名工人被拖欠工资的84%,合计已支付13名员工工资104385元人民币,尚拖欠13名员工工资合计19883元人民币。至2020年8月2日,彭某某前妻赖某某和13名员工沟通后达成协议,13人均签订了承诺书放弃继续追要彭某某拖欠的剩余19883元人民币工资。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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